剑川县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造成破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以及《大理州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地震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纳入市镇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

第二条  在剑川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我县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主要为:  

㈠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中型桥梁和隧道、高速公路、车站、内河港口;

㈡装机容量7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电压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或者换流工程;

㈢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工程;

㈣城镇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体工程;

㈤城镇重要的供水、供气、供油、供电等调度控制工程及主要管道干线枢纽工程,贮水、贮气、贮油工程;

㈥基本烈度八度以上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重要的高层建筑;

㈦小㈡型及其以上水库的大坝和城镇上游的小㈠型以上挡水坝闸;

㈧大型尾矿坝、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工程设施;

㈨影剧院、礼堂、体育馆、图书馆、医院、商场、宾馆、学校等公共聚集的建设工程;

㈩国家或省、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它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我县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般性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并按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与验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设防标准。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建设、地震工作部门,应重视对农村民房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农村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

第五条  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管理本系统、本部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我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建设、财政、经贸、交通、水利水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同地震部门认真做好我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属我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审批和工程场地确定后,建设单位必须报县地震部门办理有关项目登记、审核备案手续,自觉接受地震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对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⑴是否开展了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资质证书是否齐全、合格,是否符合证书级别规定从事的范围;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是否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

对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性工程,其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是否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并按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八条  计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手续后,应由地震部门审核备案,并对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需出具由地震部门审核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和地震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再由城建部门批准施工。

第九条  对应该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而不进行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地震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由城建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未经县地震部门审验而在我县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或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县地震部门依法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资格。

第十一条  被处罚的单位,如不服处罚,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天内,可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