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前置审计的管辖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县、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凡属于县级、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前置审计。

第四条  经过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5%的,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必须报请再次进行前置审计,重新确认投资规模。

第五条  建设项目前置审计业主为县级、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项目,由县审计局负责组织审计。

 

三、前置审计的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批复的有关资料,并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招标一个月前或施工中发生新增项目二十天前,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前置审计并报送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的前置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包括:建设项目招标前进行的政府预算控制总造价审计或工程量清单审计;项目在建期间发生新增造价超过5%以上的再次审计。

第十条  施工预算总造价前置审计的内容:

(一)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真实性;

(二)定额消耗量的真实合法性;

(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确定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有关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

(五)建设项目预算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

(六)非实体性项目是否按市场竞争原则进行确定;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新增造价超过5%以上再次前置审计的内容:

(一)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新增工程量的确定是否真实、合理;

(三)有关材料单价、分项工程协商价、包干价等价格调整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审计结论及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前置审计所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建设项目的无优惠全费用预算价格,是政府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控制总价(上限值)。未经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项目在建设期间新增投资额超过5%,未经审计确认的不得调整预算。

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投资未新增或新增投资不超过5%的项目,中标价及新增部分作为工程结算和拨款的依据,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事后监督;新增投资超过5%的,以中标价及审计确认造价作为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拨款的依据。未经审计的不得结算。

 

五、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前置审计进行招标、施工、结算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其项目执行,暂停其资金拨付,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建设项目前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特约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审计经费由县财政核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剑川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