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公开栏

 

 

地址剑川县金华镇滇藏南路1

电话08724520708

邮政编码:671300

 

一、工 作 简 介

    剑川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是剑川县卫生局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公共卫生、医疗执业的卫生监督。
   
剑川县卫生监督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共场所、有毒有害生产企业、学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以及健康相关产品(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械、 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放射产品)和医疗机构、医疗执业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新技术等的卫生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业务范围:依法对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行使公共卫生执法职能,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保健机构的行业规范行使执法职能。

   
一、订全县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计划,报县卫生局批准实施。
   
二、承担卫生行政许可证、从业(执业)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发放、注册、校验等事务性工作。
   
三、参与对新、扩、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及竣工验收。
   
四、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采样,承担现场即可完成的监测,并定期上报和协助发布监督结果。

   
五、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按法定程序提出立案报告, 实施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控制等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具体事务。
   
六、对危害公共卫生的污染、中毒、疫情等卫生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七、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八、承担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等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和评价。
   
九、开展卫生法制、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

   
十、承担对区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    
   
剑川县卫生监督所的服务宗旨是廉洁、高效、公正、文明。其工作目的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卫生监督保障。 

监督电话:4521237 

二、服 务 规 范

    一、文明服务:实行政务首问负责制,做到仪表端庄,态度和蔼,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二、秉公办事:坚持依法审批,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廉洁执法:遵纪守法,不吃请,不收礼,不索贿受贿,不以权谋私。
   
四、优质高效:办事认真负责,注重质量,讲究效率,及时办理各类证照。

三、工 作 纪 律

    一、对符合办证规定而未按时办证的,对承办人及承办科室提出批评,向申办人赔礼道歉,并立即办理证照。
   
二、对不符合规定而予办证的,对承办人及承办科室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予通报批评、扣除资金等处理。
   
三、对工作不负责任,有意刁难用户,吃拿卡要,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当事人及有关领导通报批评、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直至纪律处分。

四、《卫生许可证》的办理

<一>、食品卫生许可审批程序

(一)、项目内容
  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 
  (二)、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三)、审批程序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预防性卫生审查材料或生产经营场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平面配置图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3)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4)产品配方、生产设备材料、产品包装情况及说明书;
  (5)产品标签说明书;
  (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仪器设备资料;
  (7)产品卫生质量标准;
  (8)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机要资料;
  (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指定食品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审查,做出综合卫生评价。
  3、对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卫生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书。
   (四)审批时限
  县卫生监督所接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应于5日内予以验收,并决定是否发证。
   (五)收费标准
  按剑川县发展计划局剑计价格[2004]11号收费标准执行。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程序

(一)项目内容
  剑川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宾馆、理发店、影剧院、浴池、舞厅、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及个人的卫生许可。
   (二)项目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等法规、规章。
   (三)审批程序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报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的卫生组织、卫生制度、职工名单、平面图等资料。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和监测。
  3、对审核合格的,发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书,直至合格。
   (四)工作时限
  县卫生监督所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并决定是否发证。
   (五)收费标准
  按剑川县发展计划局剑计价格[2004]11号收费标准执行。

 

〈三〉、职业病防治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内容
  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企业及用人单位,其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企业及用人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三)审批程序
  1、企业及用人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预防性卫生审查材料或生产加工场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平面配置图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置情况;
  (4)产品配方、生产设备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的副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环节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浓度。
  (5)产品标签说明书;
  (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仪器设备资料;
  (7)产品卫生质量标准;
  (8)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制度及相关资料;
  (9)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及有关材料后,指定职业病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审查,做出综合卫生评价。
  3、对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防护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的,批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不合格的,提出具整改意见书。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四)审批时限
  县卫生监督所接到完整的报告及资料后,应于10日内予以验收,并决定是否批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五)收费标准
  按剑川县发展计划局剑计价格[2004]11号收费标准执行。

 

 

〈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审批

(一)、工作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有关条款的要求,参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依法审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二)、服务内容

施行结扎手术、婚前医学检查、助产、终止妊娠手术四项服务的医疗保健单位,都要进行申报、审批。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经考核或考试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
   (三)、服务标准
  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凡符合审批条件的单位,在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对存在问题不能审批的单位也要给予明确答复,并针对特殊情况,急事速办,特事特办。
   (四)、办事程序
  1、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向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报。
  2、申请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机构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报单位要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认真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证书”。
  4、经县卫生监督所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县卫生局。
  5、县卫生局审批合格后,按要求发给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五)、办事时限和结果
  受理申请后,在60日内,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申报单位。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交纳审批费。

 

 

〈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一)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供水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4、水源卫生防护情况说明;

5、制水工艺及流程图、车间布局平面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6、主要制水设备清单;

7、水质检验设备及可检验项目;

8、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9、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0、市政自来水和自建集中式供水还需提交: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书(由卫生行政机关认定的检验机构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进行检验)。

五、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项目内容
  剑川县行政区域内通过监督检查、监测、社会举报出现的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及上级交办下级报送、部门移交的卫生行政执法案件。

   二、法律法规

  食品卫生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三、工作程序

  1、对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调查,须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并出示表明身份或者执行此项公务的专用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现场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保存证据通知书。

  2、承办人调查结束后,应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做好记录,根据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处罚意见;
  (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以处罚意见;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以处罚意见;

  (4)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3、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合议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且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得加重处罚。

  4、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卫生机关应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当事人不承担卫生行政机关听证的费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听证地点或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予以卫生行政处罚的,应在宣告后当场将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送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人员签收。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法定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送达。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受理时限

  1、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于7日内立案。

  2、适用一般程序的卫生行政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规定时间的,应当报上级卫生行政批准。

  3、适用简易程序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7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五、监督处理

  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贯彻执行情况;

  2、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

  3、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建立情况;

  4、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具体部署情况;

  5、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查处情况;

  6、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书面审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案件调查和设置举报等方式进行。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1、通报批评;

  2、责令改正;

  3、责令停止执行;

  4、给予行政处分;

  5、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六)承办机构

  剑川县县卫生局,电话: 452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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