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证》的办理 

 

一、食品卫生许可审批程序

(一)项目内容
  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
   (二)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三)审批程序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预防性卫生审查材料或生产经营场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平面配置图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3)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4)产品配方、生产设备材料、产品包装情况及说明书;
  (5)产品标签说明书;
  (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仪器设备资料;
  (7)产品卫生质量标准;
  (8)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机要资料;
  (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指定食品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审查,做出综合卫生评价。
  3、对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卫生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书。
   (四)审批时限
  县卫生监督所接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应于5日内予以验收,并决定是否发证。
   (五)收费标准
  按剑川县发展计划局剑计价格[2004]11号收费标准执行。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程序

(一)项目内容
  剑川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宾馆、理发店、影剧院、浴池、舞厅、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及个人的卫生许可。
   (二)项目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等法规、规章。
   (三)审批程序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报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的卫生组织、卫生制度、职工名单、平面图等资料。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和监测。
  3、对审核合格的,发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书,直至合格。
   (四)工作时限
  县卫生监督所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并决定是否发证。
   (五)收费标准
  按剑川县发展计划局剑计价格[2004]11号收费标准执行。

 

三、职业病防治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内容
  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企业及用人单位,其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企业及用人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三)审批程序
  1、企业及用人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预防性卫生审查材料或生产加工场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平面配置图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置情况;
  (4)产品配方、生产设备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的副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环节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浓度。
  (5)产品标签说明书;
  (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仪器设备资料;
  (7)产品卫生质量标准;
  (8)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制度及相关资料;
  (9)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及有关材料后,指定职业病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审查,做出综合卫生评价。
  3、对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防护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的,批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不合格的,提出具整改意见书。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四)审批时限
  县卫生监督所接到完整的报告及资料后,应于10日内予以验收,并决定是否批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五)收费标准
  按剑川县发展计划局剑计价格[2004]11号收费标准执行。

 

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审批

(一)、工作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有关条款的要求,参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依法审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二)、服务内容

施行结扎手术、婚前医学检查、助产、终止妊娠手术四项服务的医疗保健单位,都要进行申报、审批。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经考核或考试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
   (三)、服务标准
  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凡符合审批条件的单位,在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对存在问题不能审批的单位也要给予明确答复,并针对特殊情况,急事速办,特事特办。
   (四)、办事程序
  1、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向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报。
  2、申请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机构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报单位要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认真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证书”。
  4、经县卫生监督所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县卫生局。
  5、县卫生局审批合格后,按要求发给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五)、办事时限和结果
  受理申请后,在60日内,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申报单位。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交纳审批费。

 

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一)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供水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4、水源卫生防护情况说明;

5、制水工艺及流程图、车间布局平面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6、主要制水设备清单;

7、水质检验设备及可检验项目;

8、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9、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0、市政自来水和自建集中式供水还需提交: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书(由卫生行政机关认定的检验机构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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